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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龙马潭法院副院长李志刚不学无术、对司法解释不懂不学,公然歪曲理解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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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15:1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被判警察上访喊冤  举报法官伪造文书枉法判决
证据不足,认定的伪造病历案中没有记载,认定的金额有误,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认为法院会判无罪。荒唐的是主审法官法官罗莎伪造法律文书,滥用职权,法庭上不允许被告人辩护枉法裁判。副院长李志刚不学无术、对司法解释不懂不学,公然歪曲理解践踏法律,四川一警察一直上访喊冤,举报当事法官枉法判决。
一,实发经过,违纪不等于是犯罪
我的所领导与市局领导有矛盾,听说检察院在调查他,我也参与了一些应该是违法乱纪的活动,我考虑的家中的困难就去检察院投案自首。
2012年5月15日,我被刑拘后因忧虑年迈患癌的父亲和年仅10月的幼子,被迫于检举19名人民警察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窝案;22日取保候审,25日遵照检察院指令退清全部赃款3.04万元。
被我检举案犯经法院审理共7人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5月2日南方周末报道后,舆论哗然、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新浪、搜狐、凤凰等网站转载),2013年12月四川省委政法委将此案收录入七年来四川省11398件贪污、贿赂犯罪之十大典型案例《警示录》一书,并组织全省政法干警进行警示教育,足见社会影响之巨。
几位检察院办案领导说我不够判刑,庭审时你不要顶撞法官,争取好的认罪态度,会对你免于刑事处罚的”。可是,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10日上午9点我到庭接受审判,当日我8点钟即到达立案大厅等候直至11点,书记员才来传唤我到庭,庭审中,我要进行辩护在庭审时,法官罗莎多次粗暴制止我发言,说案情她们都清楚了,叫我赶紧点、她们要下班了,仅仅45分钟,就草率的结束庭审。11月19日下午,法院通知去领取判决书,到立案大厅,书记员将判决书交付与我,叫我在判决书和复庭笔录签字,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我发现复庭笔录系伪造,根本没有复庭;复庭笔录上写“我对判决无意见”纯属捏造,我当时拒绝签字,书记员说“不签字就不给我判决书”。无奈,维持有判决书才能上诉,我被迫签字。
罗莎简直就是一个法院系统的败类,我检举的其中三人审判长均是罗莎,判决不服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后二人新增罪名、加重刑罚,一人由无罪改判有罪;罗莎办案就是枉法裁判。
  随后,我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为由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王宇局长曾带我到泸州市检察院面见市反渎局戴勇局长(现任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戴局长说“你向审判法官讲明检察院的态度,对你免于刑事处罚我们检察机关不会抗诉”。2013年3月17日,二审裁定书下达仍然“维持原判”;此后我坚持申诉至今。
荒唐的法官做出荒唐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伪造法律文书居然做出违法判决。
一、事实不清,我到底是受贿多少金额?
检察院指控、法院认定我与领导李某于2011年先后四次以伪造病历等手段,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87万元,每笔均按李某55%、我45%比例分配,李某55%应为4.3285万元,我45%应为3.5415万元;可检察院实际收缴李某3.77万元、本人3.04万元,两人所得相加为6.81万,距7.87万相差1.06万,这1.06万到哪里去了?
并且起诉书、判决书已认定我俩均退清全部赃款。如果以李某4.3285万元,我3.5415万元计,那么我俩就没有退清赃款,为何检察院、法院都认定我俩全额退赃?岂不自相矛盾??起诉书、判决书只是标明了55%、45%的分赃比例,而对个人实得却没有具体数据。我书面致函向龙马潭区检察院、法院请求出具本人受贿实得金额,强调如拒绝出具请以书面形式回复,说明不出具理由;迄今无回应。全国有那一份判决书(无论共同贪污、受贿)不注明个人实得金额的??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连我到底受贿多少都不知道?岂不荒唐。综上、足见事实不清。
二、证据不足  伪造的病历在什么地方?
既然判决书认定我与李某伪造病历为手段,那伪造的病历是关键物证,为何检察院、法院未收集并出示到一份所谓伪造的病历呢?受贿款12700元一笔,连行贿人的口供都没有,且无其它物证、人证,仅仅依据李某和本人口供认定,显然存疑,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予排除。
三、重大立功未予认定  荒唐的判决书居然违背事实
法院仅仅认定立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重大立功有两个认定标准:一、检举案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检举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各级检察院、法院驳回我申诉反复强调我检举案犯无人处以无期徒刑,而对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这一认定标准避而不谈;这是为何??否定我重大立功有何证据??(注目前全国有118个大中城市,245家律师事务所,278名律师均回复我的检举构成重大立功;不乏资深教授、法官、检察官)
  四,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副院长居然不懂司法解释
   1、判决书已认定本人与李某无索贿情节、不分主从,且两人均应对其共同犯罪的金额7.78万元负责;于法无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会谈纪要》只对共同贪污数额认定作了规定,对共同受贿数额未作解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明确指出:对于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没有索贿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共同受贿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10万元的起点数额不多的,就属于“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情况,应当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作出罚当其罪的处罚。我7次到龙马潭区法院信访,有5次是李院长接访;问其要求我对共同受贿金额负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说是依据司法实践。当我出示《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他说‘这只是理论调研,不具有指导意义;全国没有法院依据研究意见判决’。在我出示全国各省依据《研究意见》作出的大量判例后,他哑口无言、只是一味承认自己法律没学好,之后又辩称“泸州市的法院无此先例,研究意见对泸州法院不适用”。难道泸州法院不是中国的???
2、依据《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我只对个人受贿所得负责,应适用《刑法》第383条第3款(法定刑为一至七年),而法院对我适用第383条第2款(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判决书已认定本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刑法》第63条第1款,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只能在一年以下量刑,法院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于法无据。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201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犯法确定全部量刑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对较轻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政策”。判决书已认定本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减轻基准刑的40%、20%、30%、20%;各项相加,即便在不认定重大立功情形下,减轻基准刑幅度已达110%,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依据何在??
五,审判程序不合法法官枉法判决践踏法律
本人收集了近十年来国内600家法院作出的2400起贪污、受贿判决,贪污、受贿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无自首、立功的仅仅判有期徒刑十余年,折算数十万、数百万一年,而本人3.04万,判决书认定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情节,判二年,折合1.52万一年。放眼全国、有第二例我类似的判决吗?泸州市、区两级法院作出的的54起贪污、受贿缓刑及免除处罚判决,无一不较我为轻。
检举人:袁蔺江、原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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