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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男被禁接触妻子 如有违反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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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0:1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京华时报讯 李女士自称遭受丈夫赵某7年家暴,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开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再接触妻子,并令其搬出妻子住所。

现年31岁的李女士诉称,自2009年结婚起,丈夫赵某多次对其进行施暴,并辱骂和威胁她的亲属,致使其身心受到伤害。今年5月28日,丈夫再次对她进行殴打,并造成其轻微伤。7月14日,密云公安分局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李女士不堪常年家暴,遂到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查后认定李女士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随即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并搬出李女士的住所,如有违反,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制裁。法院还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李女士、赵某当地居委会及公安机关进行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及村委会表示,将依法积极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赵某表示没有异议,并保证能够做到不再打骂骚扰妻子。目前,两人离婚一案还在审理中。

链接

安全保护令一经作出即刻生效

据悉,《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就开始生效。即无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当庭送达,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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