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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公道 责有攸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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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7 10:50: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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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v; i, K- v! P3 u2000年6月发生一桩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引发的侵权案,工商局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不实新闻材料不更正,导致乐山电视台、四川消费质量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市场与消费报系四川省工商局办的全国发行报纸)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诋毁“名店坊”服装店商业信誉,保护鉴定书上假冒人的名誉和利益,同时,败坏业主邓亲淑及其名店坊其它店员名誉权。失实新闻一经报道负面影响立竿见影,造成经营经济蒙受重大损失,精神、名誉遭受严重损害……一言难尽。工商局却说“工商部门打假就是打错了从来是不负责任的。有证据就去告,工商局打官司从来没有打输过。”因媒体举证指证新闻来源系工商局主动提供,之后不更正所致。工商局被追加为被告进入诉讼则推卸责任说报社的新闻报道未交工商局审核。又说工商局虽然审核电视台报道拟搞并签署意见,但没有审查电视台的录像带,电视台侵权是音像同步造成。乐山市工商局进入诉讼程序后试图妨害司法公正:①伪造证据,嫁祸他人举报;②虚假事实证据;③带领报社的领导和记者找公安干警制作虚构收到律师函证言,这个公安干警又指使另一干警在证言上签名为增强证言力度。证据是证明客观事实的依据,“名店坊”邓亲淑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有力地将其以上推翻。三侵权人侵害“名店坊”名誉权,侵害邓亲淑和名店坊其它店员名誉权的证据确切真实铁证如山。2017年9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乐山市工商局、乐山电视台、四川消费质量报的行为侵害了“名店坊”名誉权,侵害了邓亲淑及名店坊其它店员名誉权。判决工商局负主要责任赔偿伍万元并赔礼道歉;判决消费质量报赔偿二万元并更正报道赔礼道歉;判决乐山电视台赔偿一万元并更正报道赔礼道歉。三侵权单位仅仅敷衍塞责支吾其词,工商局于2017年10月11日,消费质量报于2017年9月29日,电视台于2017年9月26日,分别更正报道并赔礼道歉,其内容事前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即书面提出异议,分别要求重新更正与致歉。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科关于对工商局伪造证据应当追责处理的说法是纪律检查有条文规定:①赔偿不上三十万元的不追责处理;②事情发生在2001年(检察院鉴定笔迹时间2001年6月18日)因受年限不追责;③伪造证据的责任人已经退休。这桩侵权案负主要责任的是四川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款却是国家财政。三家侵权单位的更正报道与赔礼道歉附后。 : A6 V% A9 r9 ?; Y/ Q/ r( K&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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