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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娶我你就是强奸 男子因彩礼被前女友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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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16:37: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以后不娶我,我就告你强奸。这是何某(女)恋爱时的一句玩笑话,结果真的发生了。何某与郭某本是已到谈婚论嫁的一对情侣,因彩礼问题,两家人意见分歧,郭某一气之下,与家里介绍的相亲对象“闪婚”,何某不服,在婚礼当天报警声称被郭某强奸。我们来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在广东韶关,郭某,男,1989年出生,个体户。何某,女,1990出生,公司秘书。两人曾是情侣关系,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两家人因为彩礼等问题意见产生分歧。郭某一气之下和家人介绍的相亲对象“闪婚” 去年8月1曰,何某得知消息后,在婚礼当天到派出所报案称被郭某强奸。何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段视频,内容显示郭某曾向何某承诺如果不娶她为妻就是“强奸”,另外还向警方提供了能够证明郭某曾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衣物。

次日,郭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8月16日,郭某被取保候审。9月3日检察院作出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可是9月27日,因为有重要证据的出现,又对郭某作出逮捕决定。这个重要证据是何某提供的一段视频。原来两人恋爱期间拍摄过许多视频,其中有一条视频是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性关系时,由郭某本人所拍摄的。内容清楚显示何某那次是不愿意与其发生关系的,

一、这种情况下郭某涉嫌强奸罪么?

依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是看行为人有否违背妇女意志进行的性行为。

先来说说当时检察院为什么会作出不逮捕的决定理由,有两点:

1、何某提供的衣物证据,只能证明两人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并不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男方是违背妇女意志下进行的。

2、经过调查发现何某与郭某二人是情侣关系,何某提供的第一条视频内容只是情侣之间的“戏言”,这并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证据。

第二条视频的出现,是否就代表郭某构成强奸罪呢?大家先来看看郭某的辩护意见:

1、郭某认为何某是断章取义,当时的前因与后续并没有在视频内容中表述出来。当时真实情况是两人吵架后,自己为了哄对方开心,而做出的行为。事后女方也与自己和好了,并一起出门用餐。这只是情侣之间的日常,并不是犯罪。

2、何某的动机不纯。曾经两人相约结婚,但因某些原因未如愿,见我跟别人结婚,因此她心生怨气,对我打击报复。

法律是讲证据的、是讲法理的,同时也是无情的。从情理上来说,何某的辩护意见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从视频内容上来看,两人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女方除了叫喊不同意以外,还有推开对方等一系列反抗动作,并且被告人也认可这一点。因此,这些就足以认定郭某构成强奸罪。

但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认为郭某的行为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继续再犯罪危险的;(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决定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何某已出具刑事谅解书。案发后,郭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何某联系,赔偿并得到了何某的谅解。

2、郭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客观地如实交代事实。

3、经司法部门社区矫正评估,郭某系初犯、偶犯,其所在社区也认可其一贯的表现尚为良好,过往也并无其他违法行为记录。认为郭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法院适用社区矫正。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认定郭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综合考虑案子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且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意不大,适用缓刑后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决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恋爱期间的性行为也要充分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很多男性以为她是我女朋友就有“义务”与我发生性关系,其实这是错误的认知。在法律意义上来讲,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合法夫妻之间才有这个义务,而且就算是合法夫妻,也要尊重妇女的意愿才能进行性行为,否则也会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家一定知法守法,在平时看新闻的同时,多阅读下有关法律方面的文章,增长自己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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