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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促公正,普安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开展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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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1:49: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6月18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举行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律师、公安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共同参加。听证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阳廷禄主持,承办检察官陈江介绍了该起案件具体情况。 2018年,工程建设商陈某元在承建普安县青山镇至楼下镇公路时,修建了楼下镇水箐村搅拌站,个体老板刘某明在该搅拌站内承包打沙业务。期间,刘某明因砂机损坏邀请电焊工于某进帮其修理打砂机,产生维修费用2600元。于某进多次向刘祖明催要修理费无果后,于2019年1月24日驾驶一辆皮卡车到达该搅拌站,趁站内无人值守时,悄悄将陈某元放置于站内价值2800余元的两桶柴油拉走“抵账”,案发后于某进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认为该类案件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群众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对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清,存在一定争议,为了公开公正的处理案件,向群众开展法治宣传,决定启动公开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重点介绍了于某进行为的危害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和争议的焦点,并对于某进的行为构成犯罪和拟作不起诉的理由予以阐释。犯罪嫌疑人于某进恍然大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严重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场赔偿陈某元人民币6000元,陈某元对于某进的行为予以谅解。 与会人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的情况后,对案件进行评议。经评议,一致认为本次公开听证事前准备充分、流程合理合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某进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犯罪情节轻微,态度诚恳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理由充分,通过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双方和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
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参加听证会深受教育,身边平时习以为常的行为可能就是犯罪行为,今后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一定要依法处理,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开展此次听证,促进案件双方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减轻诉讼成本,保护了企业家合法权益,体现检察机关的人性化执法和司法关爱,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撰稿人:冯鹏               单位: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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