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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 前妻上门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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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15:1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天府早报记者 冯浕
  成都一男子李某向周某夫妇以市价出售一套房屋,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却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周某夫妇将李某告上法院。原来,该房屋是李某与其未成年女儿李小某共同所有,已经离婚11年的前妻郭某得知后找上门来,以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主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认定合同有效,判决李某、李小某十日内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某名下。李小某的母亲郭某不服,以李小某的名义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案情回顾
  前妻认为 卖房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
  2006年10月,李某与郭某因感情不合离婚,女儿李小某跟随父亲李某生活。2017年,李某因生意周转困难,欲出售位于彭州市天彭镇的属于自己与女儿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的一套房屋。8月24日,李某经中介公司与周某夫妇协商达成一致,由李某代李小某与周某夫妇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夫妇以3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该套房屋,周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万余元,9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8万元,尾款则在李某、李小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支付,并应在十日内协助周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周某夫妇如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李某也向周某夫妇实际交付该房屋,周某夫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而,令周某夫妇没想到的是,李某与李小某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却拒绝过户给他们。周某夫妇多次与李某交涉,李某则表示:其前妻郭某作为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坚决不同意卖房行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周某便将李某父女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小某的监护人郭某称,虽然其与前夫李某已经离异,但李小某系未成年人,李某单方面处置其财产,系无权处置,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案件审理期间,周某夫妇以向法院提存的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
  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李某、李小某十日内协助周某夫妇办理过户。
  法官说法
  买受人无义务 考虑未成年人利益
  承办此案的法官何倩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那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首先是未成年子女父母意见不统一时,一方是否有权代理子女处分财产?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虽然李某与郭某离异,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李某与郭某均是李小某的监护人,享有法定代理权;法律并未规定父母双方必须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权,李某单独代理李小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合法。因此,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李某有权代理女儿处分其财产。
  其次,卖房行为是否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李小某的利益;即使该合同损害了未成年人李某的利益,但无证据证明周某夫妇与李某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房屋交易价格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周某夫妇作为受益第三人,基于对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以及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信赖,有理由相信李某的处分行为是合法的。周某夫妇作为买受人,既无义务对出卖人出售房产的目的进行审查,亦无义务考虑未成年人李小某的利益。如果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损害了李小某的利益,可另案向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请求赔偿,但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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