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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明星公司仗势“强吃” 民工“血汗钱”法官为何“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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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6:41: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 h4 y; l) O8 \% z" _四川阆中:明星公司仗势“强吃” 民工“血汗钱”法官为何“枉法裁决”?& Q3 s# w# w3 g/ N% U
         中国焦点新闻四川12月1日讯(记者 陈翔付涛报道)常言道:亲兄弟明算账!可这账也有算不明白的时候。在金钱面前,兄弟情分似乎就不值一提了,摆在双方眼前的反而是司法程序上的“较量”!在利益和权势面前,法官也可以失去良知,作出违背公平正义的判罚——胡明银与胡明峰兄弟俩虽然不是同宗兄弟,胡明银曾经在苍溪被人绑架,胡明峰不顾生死去绑匪窝里救出来,由此兄弟俩变成生死之交。但胡明银是公司法人,胡明峰是农民工,大哥承包的工程为了直接发包给兄弟做,在施工过程中,把繁星公司以工期缓慢为由,赶出施工现场后,按照与繁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与兄弟结算。但工程完工后,因为私自更改锦绣新城结构施工图,将商业部份设计图上标注为夹层面积的工程量共计11482.32㎡不予结算,拖欠100多万元民工“血汗钱”。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本想用法律讨回“公道”。 谁知地方法院却“枉法裁决”……         近日,记者得知此事后,专程到现场进行了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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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老总变“老赖”拒付民工“血汗钱”/ U& H$ {1 c: W: f/ _; m6 I- S
        据记者了解,2013年,四川省阆中市明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了位于七里大道的“锦绣新城”商住楼1—5号楼,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的法人为同一人(胡明银),为了偷取国家相关费用,他要求设计单位,将商业部份在建筑施工图中设计成把两层改为一层;住宅楼部分阳台奇层和偶层相互错开部位设计成空洞(来源于建筑施工图)。为了自己的利益,将1、2、3、5号楼商业部分夹层一为4.15米,一层为7.95米;夹层二为11.45米,二层为15.95米;三层以上为住宅楼,设计图为奇层和偶层,层高为3米,阳台相互错开部位为空洞;4号楼为商业楼,夹层一为4.15米,一层为7.95米;夹层二为11.45米,二层为15.95米,夹层三为19.75米,三层为23.55米,夹层四为27.35米,屋面层为31.15米。       胡明峰介绍说:商业部份建筑面积共计22964.6㎡,结算单上看到只有11482.32㎡已结算签字,还有11482.32㎡未拿入结算单。根据《工程劳务用工协议》计算规则,双方约定:1、甲方将明星公司所承建的锦绣新城所有砼、泥工劳务下发给胡明峰,按设计图纸施工,所完成楼房主体砼浇筑镯毛、内外墙所有砌体、内墙抹灰挂网、室内内墙抹灰、屋面、散水、地坪,构造柱砼浇筑和完工后的清洁、相关工序原材料卸车、堆码、遮盖、防腐、铺材、机具。2、地下室抗水筏板按20元/m3,车库、商铺、标准层、内墙抹灰均按12元/㎡计算,地下室车库砌体按160元/m3,商铺(商业部分)按63元/㎡计算,标准层按88元/㎡计算,可结算时胡明银却恶意“强吃”民工工资861289.84元。       施工过程中,在4号楼夹层一(4.15米)准备浇筑梁、混疑土板时,规划局某局长告知施工单位,如果按图施工,到时侯规划通不过,现在只能先把梁的混疑土浇筑了,等规划验收后再来补板。        2015年2月7日,明星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的基础上将1、2、3号楼三层以上标准各楼层露台、阳台上空的铪格栅梁的售房赠送面积共10848㎡进入劳务合同总造价。这10848㎡的建筑面积未经设计单位变更,私自将以上空洞部位增加浇筑板变成使用面积。7 ?) ~) T7 R/ w: S! c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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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决】法官“偏袒”被告随意“更改”事实
) L" @; U. R5 k- ^9 P       记者从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381民初3944号、(2017)川1381民初5043号判决书中看到:原告是胡明峰;被告是四川省阆中市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明星公司与繁星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补充协议,商业用房1、2、3、4、5号楼楼层中的架空框架柱梁,以及此范围已浇筑完毕的砼现浇板均按柱、梁、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人工。胡明峰是与繁星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商铺按建筑面积计算,并未明确约定商铺夹层也以建筑面积计算。因此,胡明峰认为与明星公司结算时漏算商铺夹层的面积,也应以商铺建筑面积11482.32㎡计算,这与合同约定不符。工程设计图纸系2013年7月作出,图纸标明商铺层高为8米,整个工程施工均是依据该图纸,胡明峰认为明星公司更改图纸,增加商铺层高与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不符。       综上,胡明峰对商铺夹层的施工不应纳入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同时,针对胡明峰合同内外施工的工程量,明星公司与胡明峰已经进行了结算,审理中胡明峰请求对“锦锈新城”1-5号楼所有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胡明峰请求明星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胡明峰的诉讼请求。       胡明峰称: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建筑施工中,主体结构务必按照结施图施工,并非如法院法官的理解,根据法院判决书中充分体现法官偏向被告方的事实,并且很明显将结施图夹层的结构层改为架空层,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建筑进行司法鉴定不予准许。还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法官向曦根本不听取原告方的陈述,还叫记录员不用记录等等行为证实法官的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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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为何物】“老赖”欠账“耍痞”才是“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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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明峰向记者介绍说:2015年初,胡明银认为繁星公司延误了工期,于是解除了劳务合同。胡明银主动与我协商,由我继续承包完善未完工程项目。      2015年3月4日,胡明银叫我到明星公司开会。参会人员有项目经理何德伟、技术负责人彭光斌、施工员刘星、我和梁云华等人。胡明银说,今天的会议主要是不要胡汉明做了,所以把胡明峰与梁娃叫来开会,希望你们两个把后期未完工程继续做完,以后直接与我公司结算。         当时,我觉得对不起胡汉明,但我若不做,欠着工人那么多的钱谁来承担?就对胡明银说:要我做也可以,你必须在我和繁星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签字认可,结算时按我与胡汉明所签协议上的单价为准,我以后不再去找胡汉明算账。从现在起,我和你就是合同法定代表人。此时的胡明银信誓旦旦地拍着胸脯说:兄弟,你放心,只要你这次帮助了我,我不会恩将仇报的,我会让你高高兴兴地抱着钱回家的!第二天,我去找胡明银签字认可,他说等过完年了来,这一拖就是完工都还没给我签字,手机短信上我也催了他很多次,有信息为证。   胡明峰说:没有想到,在算工程量的时候,胡明银果然就忘了兄弟情,竟然对更改图纸增加的1-5号楼,商铺一层施工的夹层工程量,建筑面积11482.32㎡×75=861174元,没有给我结算劳务费,加上胡汉明伪造我的签名冒领25万元,共计1111174元。工人干了活就要工资,我只得向胡明银讨要,双方因此发生争执。2 I; j3 ?' A+ |; b;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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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反目】胡明银“强吃”兄弟“财产”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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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明峰介绍说:2015年12月29日,何德伟、彭光斌、刘星、刘松林四人对我所做的工程量进行计算,由于商业部分(夹层)以上四人不知道该怎么算,就用手写稿拿去找胡明银。彭光斌问胡明银夹层怎么给胡明峰算?胡明银说:不能把夹层算到这份结算单上,因为我正在和繁星公司胡汉明打官司,先去把这份手写结算表用电脑打印出来。当第二次把结算表给胡明银时,他又说不行,要加上承包合同范围内和外。按照胡明银的要求我们将结算表进行修改。当我、何德伟、彭光斌再次将结算表交到胡明银手中时,胡明银看了又说要把承包合同范围内和外改成“班组承包合同范围内和外的工程量”,我们几个人因为这事来回跑了很多次。       2016年元旦节,胡明银终于认可了这份结算表,就叫我签字,我说,夹层都没有算在里面,我怎么能签,胡明银当着我、何德伟、彭光斌的面说:回去单独算一份夹层的工程量交给我看,你先把这份表给签了,当时我犹豫很久也没有签字(因为夹层面积没有算)。尽管我们关系亲如兄弟,而且胡明银在苍溪被别人绑架,我去解救过他,应该不会坑我,再加上他也答应给我算夹层面积,有何德伟和彭光斌在场可以作证。       1月2日上午,我权衡再三就去把结算表签了。胡明银就叫我们三人一起去把夹层用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一是建筑面积11482.32㎡×75=861174元。二是按明星公司与繁星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混疑土40元/㎡,砌砖230元/㎡、摸灰25元/㎡、拉墙筋3元/㎡。第二天,我们拿去交给胡明银,他看了一下就说不行,还耍起了“老赖”,他说:按照胡汉明的合同该算的都算给你了,结算单你也签字认可了。随后,他就把彭光斌写的夹层结算表给收了。离开时,还和我家属发生了冲突,并放出狠话:如果你们要纠缠,我就找人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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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法官为“曲解”证据披上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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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 m+ w4 s0 f9 w! Y0 ^7 _: J/ |0 Q   胡明峰说:2016年9月7日,在庭审中,法官向曦根本不听取原告方的陈述,还叫记录员不用记录,公然直接去问旁听席上被告方的何德伟一些敏感的问题,胡明峰代理人易超当场和向曦发生了争吵。9月8日,易超给向曦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到开庭过程中法官向曦知法犯法的情况(后移交中院)。12月1日,阆中人民法院还是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样的法官让我伤心、绝望。我辛辛苦苦干几年,不但没赚到钱,反而债台高筑……       之后,胡明峰又向南充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到的判决是发回重审,第二次审理后,还没有结果。胡明峰说:结算是决算的组成部分,是决算的基础,而我所签字的是结算单,并非决算单,而我的结算单上连工作内容都还没有写上,所以根本谈不上一审法院所说的结算单上都签字了的说法。何况,签字还存在心甘情愿或者迫于无奈,以及刑讯逼供。我签结算单时,是在他当着公司几个领导在场承诺算夹层面积的基础上签的字。法官明知道夹层11482.32㎡的工程量没有算,却故意混淆概念,颠倒事实,曲解证据,想方设法找理由说我在结算单上签了字,这字是在胡明银承诺算夹层的基础上才签的,谁知道他会如此无耻地耍“老赖”?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决!是为胡明银抢夺职工“血汗钱”披上合法的“外衣”!   面对一次次的失败,代理人对我说:你再多的理由都难打赢这场官司,对方是人大代表,钱、权、“关系”都有,你一个外地人,何德何能,还是算了吧!可我不相信世上就没有“公理”,法官向曦之流就可以一手遮天!上级主管部门就会不顾公众评说?任由明星公司克扣职工的“血汗钱”?我相信有理走遍天下……       就这样,胡明峰在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得求助于新闻媒体,希望此文发到网上后,能够引起社会热心人士、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关注,并伸出援手,还法律公平公正!       关于此案的最终结果,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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