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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成都市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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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6: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7 W8 q3 T. g; M0 [: V

- Y! X' o9 L- l5 S# G0 }( ]& w/ ~李淑芳第三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投诉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包庇纵容枉法裁判的法官李燕等
+ e9 k% R3 v" w四川省高级法院:
2 Q5 d" a2 T$ F3 @( U投诉人:姓名:
8 v1 {$ @; M6 A# W" c: K% D特别授权代理人(夫妻关系):姓名:任凯,电话:18040316307$ M$ Z4 g8 }/ W- e+ h9 s" X
被投诉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宣磊、刘静、雍卫红,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邮政编码610031电话:028-82915299;1 g3 F  ]$ ]$ l( K; ?7 q
被投诉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一审法官李燕、周开玉、刘祚久,地址:成都高新区天韵路8号 ,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8-85251557
2 u7 y9 G! Y0 f( _1 v& w被投诉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郭彦
$ E' s3 q5 _3 I* k投诉请求如下:$ r8 C( ]/ K# U3 w( |. ^
1: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法官李燕、周开玉、刘祚久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宣磊、刘静、雍卫红,违反《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及行政枉法裁判罪。李淑芳希望打击法官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F7 B8 u# p7 M( s3 W1 g* W
2:李淑芳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严肃处理,维护李淑芳的合法权利,撤销原二审成都市中级法院(2017)川01行终225号终审判决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2016)川0191行初233号一审判决,纠错追责,纸质书面邮寄回复李淑芳及任凯。
: r; k  e# ^1 ?( ]3:依法严肃处理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郭彦包庇枉法裁判法官二审宣磊、一审李燕等,拒不处理,渎职的行为。
; l' C4 s$ {0 ]% O事实和理由:
+ r% @/ E8 ?  a3 ^- }一: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卢建华、曹进(以下简称鉴定人)在(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案中故意做虚假鉴定,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第八条第(二)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第(三)项“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第(四)项“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第(八)项“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犯《刑法》第307条第2项帮助伪造证据罪。
: ?" |- I' T! {7 w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生杨雁2011年8月15日写的处方是否开有3%硼酸液,杨雁写的病历是否写有间涂医嘱(鉴定意见书第四页及第五页中记录的间涂医嘱,即“明确详细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容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隙使用“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从何而来?)是关系到四川省人民医院杨雁是否违反《诊疗规范》 、《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处方管理办法》的重大问题,鉴定机构故意在鉴定意见书中伪造杨雁写的处方开有3%硼酸液,伪造杨雁写的病历写有间涂医嘱,就是为了掩盖四川省人民医院杨雁违反《诊疗规范》 、《硫松糊药品说明书》及《处方管理办法》的事实。鉴定机构又没有技术标准依据(行政诉讼一审中也不能提交);不见病人,没有完成法医临床医疗过错鉴定;还未经李淑芳同意,以收据违规收取李淑芳500元专家临床会诊费,公然得出四川省人民医院无过错的错误鉴定意见书。这使法院采信了错误的鉴定意见书,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造成李淑芳在医疗案中败诉的严重后果。显然,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是有目地的故意行为,是故意做虚假鉴定。7 X8 h# f0 k2 O9 f, [' j, B0 Z7 t
成都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对李淑芳的投诉鉴定机构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第三页第2行到第10行载明:“同时移交了送鉴材料:质证笔录、病历。-----上述送鉴材料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7月3日经你当事双方一致同意并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民一庭质证认可,未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故意做虚假鉴定以及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情况。你反映“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 o  p- u) Z# p5 j' T5 i' N9 }
李淑芳认为这是司法局偷换概念,故意包庇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徇私舞弊,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李淑芳在投诉及诉讼中都是谈鉴定机构在有证据证明省医院杨雁写的处方中没有3%硼酸液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处方有3%硼酸液;在有证据证明省医院杨雁写的病历中没有间涂医嘱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病历中有间涂医嘱。显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伪造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资料,属于故意做虚假鉴定。
# ]5 _& C7 Z3 v: o1 b: q' C. @二:在成都市高新区法院(2016)川0191行初233号案中,成都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何世亮、郭巍、何凯蒂故意伪造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或会议纪要)证据,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及违反《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行为。( S' R% D, {. D; @6 O+ L) E
纪要不符合书证、证人证言、党政机关公文、鉴定意见书关于格式程序的要求。李淑芳请问司法局,你们提交的纪要证据到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八种证据中那种证据格式程序的要求?
; L8 @0 ~- @9 x成都市司法局是鉴定机构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督鉴定机构是法定职责,在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明显做伪证并且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应该依法责令鉴定机构纠错并追究做伪证人的鉴定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成都市司法局没有履行职责,伪造不真实、严重违反程序、不合法的会议纪要伪证,其行为是公开包庇纵容,是故意充当“保护伞”,是失职渎职。李淑芳要求依据《监察法》追究成都市司法局相关责任人的滥用职权罪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责任。! U$ @+ b4 I6 L  A; q* q  V6 C
三:原一审及二审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5及26(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又(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采信纪要伪证(认为门诊处方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对李淑芳提交的王用龙专家咨询意见(认为门诊处方不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故意不予采信;对司法局没有进行调查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如应当调查间涂医嘱的来源,是否是鉴定人故意伪造在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是否能够补充提交鉴定的技术依据?鉴定人及临床会诊专家是否见过病人李淑芳?鉴定意见书的记录显示鉴定机构没有召开了医患座谈会?500元收据收取专家临床会诊费是否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09年)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及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等事实予以认定,最终,认为司法局行政行为合法是错误的,属于枉法裁判。+ u# z( E3 z7 ^' Q# ^
原一审及二审法官违反证据规则拒不对司法局行政行为的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没有允许李淑芳在一审举证期限前提出的对争议科学问题(门诊处方是否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的法医学文证审查申请)、第三十一条(司法局先在行政执法中没有按照程序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后在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中没有提出文证审查申请,按照证据规则,应当对该事实(门诊处方是否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四十八条(未允许李淑芳提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第(九)项“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六十二条;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及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第(八)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及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二款)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只审查时间程序,包庇成都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包庇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及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鉴定人卢建华、曹进(以下简称鉴定人),未经过法医学文证审查,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司法局会议纪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李淑芳早已明确指出该会议纪要严重违反程序,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故意采信司法局会议纪要伪证,但是故意对应当采信的李淑芳提交的王用龙医学教授的咨询意见(以下简称咨询意见)等证据不予采信等;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法官法》第七条第(二)项“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及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徇私枉法;”;违反《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C* Z) N2 H, v( W0 h% U
法官在司法局提交的会议纪要伪证明显能够看出的情况下故意采信伪证,涉嫌利用审判权敛财,违反职业操守,并且触犯《刑法》徇私枉法罪和行政枉法裁判罪,因法官属于《监察法》六类监察对象之一,李淑芳要求依法追究高新区李燕等法官《刑法》徇私枉法罪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求纠正错案改判,打击法官司法腐败,为实现中国社会司法公平正义做贡献。
- ]1 L3 N& h9 @' i' ?3 f- n四: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包庇枉法裁判法官李燕等,拒不处理,渎职的事实,即李淑芳对高新区法院信访事项回复及处理意见书的驳斥。
8 A! W0 |# z" M2018年3月29日高新区法院左晓琴、陶江嫄约谈任凯,并做笔录。2018年4月12日李淑芳收到高新区法院发出的2018年4月10日做出的“信访事项回复(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事项回复)。2018年4月25日高新区法院左晓琴约谈任凯,严枫做笔录。2018年5月3日任凯收到高新区法院2018年4月28日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李淑芳发现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仍然顽固坚持包庇纵容枉法裁判的法官李燕,因此第三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投诉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包庇枉法裁判法官李燕等,拒不处理,渎职的行为。+ x! p+ C1 Z" r  F% }
1:信访事项回复第一页第九行至第十二行载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及申请鉴定之证明目的,与审查对象是否合法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经审查后未予准许。诉讼过程中,你在开庭前后数次向我院提供证据材料,我院退还的证据材料是你重复提交的材料。”及处理意见书第一页第12行到第15行载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及申请鉴定之证明目的,与审查对象是否合法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经审查后未予准许。诉讼过程中,你在开庭前后数次向我院提供证据材料,我院退还的证据材料是你重复提交的材料。”不是事实。
/ `/ C0 J; `! T' Z, u(1)在一审中,成都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向高新区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键证据,认为处方包含治疗申请单。李淑芳提交了王用龙医学教授写的咨询意见(以下简称咨询意见),认为处方不包含治疗申请单。二者的观点刚好相反。李淑芳认为司法局提供严重违反程序、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纪要伪证,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李淑芳在一审中在举证期限前提出对争议科学问题“处方是否包含治疗申请单”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书面申请。该“处方是否包含治疗申请单”与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否在鉴定意见书中伪造处方中写有3%硼酸液有关。因为2011年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医生杨雁写的处方中没有3%硼酸液,只是治疗申请单中写有3%硼酸液。该事实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该争议问题与司法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相关,与司法局是否伪造证据包庇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卢建华、曹进(以下简称鉴定人)相关。高新区法院理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辨明事实真相。高新区法院李燕未进行鉴定辨明争议问题,没有书面回答鉴定是否被准许及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及鉴定是否被准许的问题,违反审判程序,枉法裁判。
$ q5 Z4 L$ F0 z# \$ U+ d7 t原一审及二审法院法官违反审判程序,证据规则,谎称李淑芳提交的法医学文证审查申请等与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无关,不需要通过鉴定辨明双方证据真假,故意不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但是认定司法局纪要证据,行政行为合法,枉法裁判。) u, Q+ m+ u7 N& \$ J+ }/ c# g
会议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及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第(一)项: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第(三)项: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 ^% q2 x! M) A0 R+ ]- S* _0 M由于会议纪要不是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没有经过李淑芳的同意及委托,只是司法局的单方委托。同时,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没有出具鉴定资格证明,又没有在纪要上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及鉴定人章(又未签字)等属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的情况。会议纪要结论不符合逻辑又与王用龙医学教授的咨询意见相反,属于“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会议纪要还违反证人证言、书证、党政机关公文等的格式要求,又没有盖司法局的公章,都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原告或第三人针对行政诉讼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就应当准许重新鉴定,而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以此充分保障原告或第三人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所以,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严格依据上述要求操作,不可对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作出过多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在举证能力上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也将侵害他们在行政诉讼中拥有的合法权利。原告李淑芳在一审及二审行政诉讼中提出鉴定书面申请,以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结论来确认被告司法局对证据的认定是否正确,是其进行申辩的必要途径,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进行鉴定本身也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确定,有利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确认。所以,李淑芳的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申请在一审及二审证据提交期限前提交,原一审及二审法官应当准许。
' R0 r, E+ y3 ]( r+ E+ G& l(2)2018年2月1日任凯在高新区法院打印资料时发现2017年1月22日一审李燕法官居然在“因重复提交,或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下列证据材料退回原告”(以下简称“退回原告材料”)中,将李淑芳与司法局争议的500元专家临床会诊费收据关键证据,及《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等退回李淑芳的代理人任凯,明显故意包庇司法局。实际上因为任凯于2018年2月1日在高新区法院打印案件资料时才发现“退回原告材料”, 所以“退回原告材料”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新证据。之前,李淑芳及任凯只是认为高新区法院退回的是多余的证据,没有想到高新区法院案件卷宗中已经没有500元专家临床会诊费收据、法院临床鉴定费发票关键争议证据,及《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等证据,使得李淑芳在二审及再审时面临无法举证的困难。其实,这是一审及二审法官利用审理权“淹没(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帮助司法局达到销毁证据的目的!使李淑芳的举证证据被变为无效证据,无法举证。一审及二审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该事实证明李燕隐匿证据,枉法裁判。! z! w' {- l: Q- t( E; C
500元专家临床会诊费收据、法院临床鉴定费发票关键争议证据,是与司法局是否处理鉴定机构违规收费、退费及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相关的重要争议证据。《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也是与司法局是否处理鉴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相关的重要争议证据。上述证据都能证明司法局行政行为不合法。
7 Y$ E+ [  d3 I* B' i9 B2:信访事项回复第一页第14行到第15行记载:“你对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及处理意见书第一页第17行到第18行载明:“你对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不是事实。
0 L; `+ b& y& I4 p+ w  ?/ c李淑芳在司法局的投诉除去违规收费及要求退费外,都围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故意做虚假鉴定。李淑芳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审查司法局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伪造纪要证据,包庇鉴定机构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行为,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司法局做出的李淑芳投诉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2016)-120(以下简称回复),责令成都市司法局对李淑芳投诉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 k' s" i# t; g8 q8 h
请问一审及二审法官,李淑芳在投诉、一审起诉书、二审上诉书中到底对那条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有异议?李淑芳虽然对鉴定意见结论不服,但是投诉、起诉、上诉请求中除去违规收费及退费要求外,都是强调司法局包庇鉴定机构,没有调查处理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投诉请求。这些请求都是司法局应该依据职权调查处理的范围。
* N- o6 F2 Q5 w- m9 f, t! M3:信访事项回复第一页第16行到第二页第1行记载:“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以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未在案涉鉴定意见书中写明鉴定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被告市作出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的决定,也告知了你。”及处理意见书第二页第4行到第5行载明:“被告市司法局作出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的决定,也告知了你。”这证明李燕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及证据,对市司法局在处理投诉中适用法律错误视而不见,枉法裁判。
% S/ Q- i+ ]4 \1 \. a$ C1 E- V司法局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的事实。
) n+ E# a) t0 m2 l4 o" P. s4 \) E* R2016年5月12日成都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2016)-120(以下简称回复)确定“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73号)中未写明鉴定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第二十二条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守和采用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司法鉴定文书中应当写明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内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3 q; H9 q2 t! L8 Q/ w! t, n+ b6 j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被鉴定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回复确定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第22条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 I3 v  B/ K& n$ m# \
李淑芳认为鉴定机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及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 t7 A$ N5 A; k# l, M+ h9 R
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及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不是仅仅适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这样显然是不够的。回复事实上认为鉴定机构能够提供鉴定的依据,只是因为工作疏忽,没有将鉴定的依据记录在鉴定意见书上面,对鉴定意见书的正确性没有影响,所以仅仅予以批评教育。但是实际上鉴定机构既没有在鉴定意见书中记录鉴定的依据,也不能在鉴定中依据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事后又不能补充提交鉴定的依据,对鉴定意见书的正确性有实际影响。鉴定人卢建华在青羊区法院2014年1月9日当庭质证时表示没有硫松糊用于患者李淑芳的技术规范依据。同时,在高新区法院2016年10月27日法庭审理笔录第10页第5行到第8行记载任凯提出:“2,被告能否提交鉴定的规范吗?有硫松糊可以适用于原告有国家标准吗?所以,是不能提交技术规范,而不是由于疏忽没有写上去,因此就是虚假鉴定。”司法局及鉴定机构对任凯的提问都无言申辩。在高新区法院一审中李淑芳提交了“申请成都市司法局出示证据申请书”及“申请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示证据申请书”,但是司法局仍然无法提交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之前投诉的调查处理中提交给被告司法局的鉴定机构在鉴定中采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局及鉴定机构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可见,鉴定机构没有《诊疗规范》依据,故意违反程序,故意做虚假鉴定。
/ b7 h( E$ s+ v  A- E$ R司法局应当适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人违反《刑法》第307条第2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局不仅应该行政处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还应当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原一审及二审法官认为司法局适用法律正确是错误的。
/ O% i+ o# L! r  S; }4:信访事项回复第二页第二行记载:“你对我院判决内容仍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证明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渎职,不作为,包庇枉法裁判的法官李燕。
- m2 I3 z% t9 E+ }% X" Y5 F. M李淑芳提起再审的权力,不影响高新区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原二审(2017)川01行终225号终审判决及高新区法院(2016)川0191行初233号一审判决,对李淑芳与成都市司法局的行政诉讼案由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再审改判追责。
1 H' g8 Z: P7 H, ^% k1 G; e! t5 e+ N5:信访事项回复及处理意见书没有对任凯于2018年3月29日及4月25日在高新区法院左晓琴、陶江嫄约谈任凯,并做笔录中任凯提出高新区法院没有查明司法局是否对下列李淑芳投诉鉴定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1 l& c: O/ Q5 B0 `: ?; B3 `4 p
(1)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记录处方有3%硼酸液,但是省医院杨雁医生写的处方中没有3%硼酸液。
& m, _, t' ]0 w8 q( H4 s1 d(2)鉴定意见书第四页及第五页“……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歇使用 “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记录……”是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的间涂医嘱(以下简称间涂医嘱)从何而来?因为杨雁写的病历只有一句话“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没有医嘱,也没有间涂医嘱。显然间涂医嘱是鉴定机构伪造在鉴定意见书中的。(纪要没有提及间涂医嘱从何而来的问题)
) V1 A  f0 L2 V1 v3 O(3)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第二十三条,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未见病人,又不是法医学文证审查,居然收据4300元法医临床鉴定费,公然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故意做虚假鉴定。
& Z4 [( m5 ]0 c(4)鉴定机构是否能够在一审中提交法医临床鉴定中采用的《诊疗规范》等技术标准?司法局是否适用法律正确?
% E, ~: \4 t& S. l. ^1 U9 y(5)鉴定机构收取的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是否是收据,是否违规收费?, e$ L% Q, f, b3 j  B
(6)鉴定机构是否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召开了医患座谈会?/ q; B% W, q2 e* [& U  n7 |0 V# C
(7)在鉴定机构没有按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程序完成鉴定时,鉴定机构收取的4300元法医临床鉴定费、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400元鉴定人出庭费是否应该退还李淑芳?2 k5 O0 i. g- R. E8 G' E! }
6:信访事项回复及处理意见书没有对任凯提出的司法局提交的纪要伪证的问题是否属实予以回答,这是双方争议的重点问题。纪要是否严重违反程序(纪要没有鉴定人及司法局工作人员签字、没有鉴定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没有盖鉴定机构的公章;纪要要盖的是司法鉴定处的公章不是司法局的公章;纪要违反党政机关公文、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的程序及格式要求。)、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司法局工作人员何世亮、郭巍、何凯蒂是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李燕法官是否故意采信司法局纪要伪证,枉法裁判?
( r0 Y1 B2 O" q: Y7:处理意见书第二页第8行到第11行载明:“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是错误的。! c9 z" e: l3 S8 q. |  ^4 e
李淑芳是对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包庇纵容枉法裁判的法官李燕等进行投诉,不是信访。李淑芳要求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是行驶公民监督的权力,为法制清明做贡献。
' d* L+ o% D4 G* N五: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郭彦包庇纵容枉法裁判的法官宣磊等是投诉人李淑芳越级上访的真正原因。0 o! t& |/ f  i6 X+ w) n
1:2017年2月23日高新区法院法官李燕对任凯进行了判后口头答疑,书记员陶江嫄做了笔录。但是法官李燕不能回答、也没有回答任凯提出的“司法局未对鉴定意见书中间涂医嘱与病历记录不一致问题调查处理”,“司法局未处理鉴定人及会诊专家未见病人”,“司法局未处理鉴定机构以收据违规收取500元临床会诊费的问题”等争议问题。李燕竟然声称在一审中根本就没有审查双方的证据,只是审查了司法局行政行为的时间程序。但是书记员陶江嫄违反《判后答疑实施细则》第五条“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没有将实情及李燕的话记录在判后答疑笔录,但是应该通过录音可辨真相。
% e8 T( B/ C; A% m任凯于2017年3月8日下午4点及2017年3月29日上午10点5分到高新区法院信访窗口反映李燕法官拒不对李淑芳2017年2月27日提出的“判后答疑书面问题”的进行书面答疑及枉法裁判的问题,又李淑芳提出复制于2017年2月23日下午4点到5点在高新区21法庭法官李燕口头判后答疑的录音的要求,其男工作人员赵某竟然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及《判后答疑实施细则》第九条,声称李燕已经判后口头答疑一次,就不用再次判后答疑了,只能进行上诉,不进行登记及受理。任凯认为上诉是原告李淑芳的权利,其不影响李淑芳要求李燕法官依据《判后答疑实施细则》第九条“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或专职信访员)负责答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再次对《判后答疑书面问题》进行书面回答的权利。高新区法院信访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没有按照“由立案信访部门按照信访、申诉程序办理。”,更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一条,没有将信访记录在案,并在15日内答复。该男信访工作人员不作为,包庇李燕。+ v9 B5 s9 l9 ]/ n' M, }5 A2 Q- k' a
2:任凯多次在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投诉(2016)川0191行初233号案李燕,同时多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2017)川01行终225号宣磊,但是都没有在15日内得到回复。可见成都市法院系统的腐败是窝案性质的,不能通过内部净化解决错案问题。3 E6 K# ?' N+ u! d  d- p
2018年4月12日高新区法院发出成都市高新区法院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回复(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事项回复)。2018年5月3日任凯收到高新区法院2018年4月28日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该信访事项回复及处理意见书证明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包庇纵容枉法裁判的法官李燕等人。6 S7 `$ Y3 d$ ~
李淑芳2018年4月3日寄挂号信到成都市中级法院投诉枉法裁判法官宣磊,任凯查询得知成都市中级法院2018年4月4日已经签收收妥,直到2018年4月24日成都市中级法院没有答复李淑芳。1 R: s# a$ I, E+ C" d/ C
总之,正是因为有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院长刘庆华、成都市中级法院院长郭彦纵容包庇枉法裁判的成都市中级法院宣磊及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李燕等法官,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所以,法官才敢于长期公然有恃无恐、枉法裁判,还不会被追究。0 V) e' O" n! [+ {) f' T
习近平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l, V5 G+ ~4 _2 A
最后,对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官宣磊、刘静、雍卫红及高新区法院法官李燕、周开玉、刘祚久违反《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及行政枉法裁判罪,李淑芳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严肃处理,打击法官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李淑芳的合法权利,满足李淑芳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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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四川省高级法院         3 L* z4 ?1 e3 N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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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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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  C- _# G$ C9 A4 B% H* T代理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g$ k; `( U0 J9 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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