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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成都市武侯法院发布一起案件消息,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在这个案子的审理中,就该债务是否属于被告石某及其前妻的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法官综合各方证据,判定该债务是石某的个人债务。% n5 n Z o. r2 {3 [
2015年9月,石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石某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每月按3%的利息支付给李某,借期一年。之后,石某又陆续以手头紧张、家人生病等理由向李某相继借款6.6万元,合计16.6万元,但之后石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因此,李某将石某以及借款时与石某存在夫妻关系的郑某诉至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16.6万元及利息。
5 N7 v4 Z" M, t6 B" V石某承认借款事实。! U! I* h4 N: R. A
但郑某辩称,她与石某2013年结婚,2017年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此期间并不知道石某借款的事情,因此债务与自己无关。并且石某的借款已经超过家庭生活开销,郑某自己的账户也没有该资金往来情况,借条也没有郑某签字。因此,郑某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9 h) R8 s% k; C8 c6 z
在庭审中,李某向法庭提交了石某出具的借条、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借条载明: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车需要资金,特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载明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
3 Q5 @; l0 z1 C( A武侯法院审理查明,石某向李某借款共计16.6万元事实清楚,其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因此,对李某要求石某归还借款本金16.6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0 Z/ Y8 |/ F' A+ Z
关于案涉借款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武侯法院认为,借款是石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所借,其所出具的借条并无郑某的签字确认,李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不能证明郑某对石某向李某借的款项,有追认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而且在石某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明确了借条系“个人借条”,借款系“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说明借款当时李某认可向石某个人借款,石某借款时没有明确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李某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石某及其前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武侯法院认定借款债务为石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要求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 ?" D0 k- u( i: | T* ~综上,武侯法院判决石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6.6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Q H" h; t* [4 \
法官说法; u6 k# _/ f+ ]/ q2 _7 v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l1 Y" V2 M- H% F4 W# I3 p在本案中,石某向李某借款时,明确是“个人借条”,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借条上也没有郑某的签字。同时,李某之妻告知石某借款一事时,郑某并未作出追认债务或者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该借款债务为石某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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