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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女双方都在醉酒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么?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9-6 11:25
标题: 男女双方都在醉酒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么?
男女双方都在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男方构成强奸罪么?女子酒醉后房间留门给男友。男子酒醉后以为留门的房间是其女友入住的房间。于是男子进入该房间后洗澡上床休息,并与床上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子以为对方是其男友,所以并未反抗且配合。报警后,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女子蔡某与男友已互见过双方父母,并且男方已经支付过彩礼,计划年底两人结婚。某天,蔡某酒后先行回酒店房间内休息。为了男友回来后不用敲门将其吵醒,故睡前故意留门给男友。
男子林某酒后准备回房间休息,经过蔡某房间时看到房间门未关紧,故以为是其女友给他留的房门。林某进入房间洗澡后上床,之后林某在以为蔡某是其女友的情况下与蔡某发生了性关系。而蔡某又误以为林某是其男友的情况下并未做反抗。
事发后蔡某报警,林某被警方、检方以强奸罪追责。一审判决前,蔡某及其家人拒绝一切调解,即拒不对林某进行谅解,并要求法院从重判处林某的罪行。
(本案例来源于网友分享,因规则需要,仅对称呼等进行修改,主要事实与案情不变,仅作普法之用,如有侵权,私信联系删除)
这个案例网友争议颇大。有人认为男的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伤”女方,如果男方有奸淫之故意,不会先洗澡后强奸,先洗澡那不等于要把女方吵醒么?也有人认为男方能够洗澡后再上床休息,足以证明其意识清醒,不足以连女方是否系其女友都分辩不出来,所以是强奸行为。
就本案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分析,男方肯定是涉嫌强奸罪的。为什么呢?警方、检方能够以强奸罪对林某予以追责,并已经开庭审理。在法律程序上,检察院是已经有足够的证据逮捕、起诉林某的。只是法院还未认定而已。
笔者认为林某极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理由有以下几点:
1、林某声称进错房间的理由是以为其女友故意给其留门的。这一点需要林某的女友的相关证言和聊天记录证明其说的是否属实。
2、正如网友所说,林某能够洗澡后才上床休息,证明其意识清醒。很难让人相信其与蔡某发生性关系时连对方是谁都分辩不出来。
3、林某明显系过错的一方,是他进错房间在前,主动与蔡某发生性关系在后。
4、蔡某醉酒熟睡之际,男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主动进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客观上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5、检方能够将林某诉之法院,肯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林某主观上亦有与蔡某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如最终林某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将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不管怎样,女性应当以本案为戒。酒店房间门外,来往人群是不固定的,所以无论男女在入睡前、无论任何理由都必须将房门关紧并反锁好后方可入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最基本的安全措施之一。
对此,你怎么看?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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