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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护母亲河!禁渔期非法电鱼、捕鱼终获刑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8-5 10:12
标题: 保护母亲河!禁渔期非法电鱼、捕鱼终获刑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保护,我国实施禁渔期制度。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大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将天然水域禁渔期调整为3月l日至6月30日,眉山市东坡区境内的天然流域均属于长江流域分支。 近日,东坡区法院在一周内集中宣判了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五名被告人均予以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宣告缓刑。
基本案情:法院一审查明,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岳某某等五人携带蓄电池、增压器、电鱼竹竿等工具,到东坡湖河道水域、东坡湖苏祠街道段水域、盘鳌河天然水域,采用电击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鲤鱼、鲫鱼、鲶鱼等野生河鱼约96斤。后经群众举报,民警分别将涉案的五名被告人抓获。
经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五被告非法捕捞所涉水域属于禁捕区域,五被告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案涉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害价值达27227元。 判决结果法院一审认为,五名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流域眉山境内的水产资源,应当对破坏渔业资源、损害水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五被告人赔偿电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总损害价值27227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电鱼是灭绝性捕捞,是一种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在鱼类繁殖季节,电鱼除了会直接危害水域内的亲本、鱼卵和成鱼,造成鱼类不育外,还会间接伤害致死水域内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鱼类天然饵料,破坏生态平衡。遵守禁渔规定是每个公民维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为保护好长江“母亲河”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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