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家住湖北武汉的阿文和小利虽然各自有婚姻家庭,但两人相识后发展成了情人关系,直到2019年两人分手。在分手期间,阿文和小利的当时的丈夫多次相互发送小利的私密照片和视频。2020年12月,小利和丈夫因婚姻生活无法持续,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认为,原告小利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小文维持不正当关系,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但这并不不能作为被告可以侵犯其隐私权的事由。被告小文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原告前夫多次发送涉及个人隐私的照片视频,此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继续侵犯、删除发送的与原告有关的隐私照片视频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文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所有侵犯原告隐私的图片视频,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付维权相关费用支出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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