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则认为,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并非他的私密空间。”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本案谢某未经冉某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冉某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冉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冉某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谢某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及冉某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谢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冉某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冉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一次,持续时间不少于15天;支付给冉某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3500元。
5 r- m# b- h T3 t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icbw.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