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与未满十四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自愿还是非自愿都按强奸罪判决。如果与未满十四岁男孩发生性关系呢?
辽宁法库县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辽宁法库县14岁女孩小丽(化名)父母外出打工,被父母寄养在同村的张老太家中。2019年7月15日,小丽的父母发现她肚子大的不正常,经检测发现她怀孕了。小丽自称,自己和张老太12岁的外孙小东(化名)发生了性关系。小丽的父母随后找到张老太以及小东的父母,要求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小东家长除了承担医药费之外,还需要赔偿小丽1万元。但是小东一家在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并且未按约定给付赔偿金10000元。
小丽的父母随后将小东一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小丽的父母认为,孩子当时被寄养在张老太家中,和其外孙小东接触后发生性关系,才导致怀孕。小东的父母不同意赔偿。其父亲称,儿子12周岁,未成年人,小丽14周岁,属于成年人。儿子否认和小丽发生过性关系,自己出于人道主义才给了3000元医疗费。
小东的母亲则称,医生对小丽进行检查后,说这不像是十二岁男孩与小丽发生的性行为,像是成年人所为。
医生说如果是十二岁男孩与小丽发生性行为,这孩子自然引产生不下来,而该引产手术是小丽自行将孩子生下来,所以我认为不是我儿子与小丽发生性行为造成其怀孕的,所以不同意赔偿。
目前小东的父母均不同意对儿子进行有无性能力的鉴定。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小东亲属赔偿小丽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7万余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3000元,赔偿小丽1.4万余元。
你们认为这起案件应该怎么判比较合适?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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