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
微信与女子约定
以6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
入住文昌文城镇某酒店后
将位置通过手机微信定位发给对方
零时许
女子程某来到酒店
与李某发生性行为
突然酒店房门被打开
冲进来6个人……
接下来一幕更恐怖案
情
回
顾
↓
012017年8月20日10时许
冯某在手机微信中假扮女子与被害人李某聊天,约定以6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并让李某先找酒店开房。
02当日22时许
李某在文昌市文城镇某酒店登记入住,并将酒店位置通过手机微信定位发给对方。
03次日零时许
纪某山(已判刑)、冯某(已判刑)安排程某(女)来到酒店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程某趁李某不备打开酒店房门,
纪某山、冯某、赵某卓、丁某根(均已判决)、陈某权(另案处理)与陈某泽(男,1997年2月26日生,海口市人)冲进房内对李某拳打脚踢,丁某根拿出砍刀刀套砸在李某身上,丁某根、赵某卓、冯某将李某绑起来,以砍手指、砍大腿等威胁言语,
逼迫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因密码不对账户被锁定。冯某又在李某手机中下载APP,利用李某身份信息及人脸识别系统在网上办理贷款,总共转账劫取22316元,造成李某脸部、嘴唇、左侧肩膀等多处淤青破皮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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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只想说都是色迷心窍啊!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泽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约定并进行性交易,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共计22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做出以下判决,陈某泽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
原审被告人陈某泽服判不上诉
原审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省一中院审理认为,文昌市人民法院在对陈某泽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与本案同案人的作案动机、情节及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对陈某泽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最终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泽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 刘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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