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受关注的陕西在押人员脱逃杀人案有了新进展,涉事的两名看守所干警因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获刑一年半。2019年12月7日,榆林清涧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惠某林出所住院治疗期间逃走,在清涧县城杀害一名男子。同年12月8日,嫌犯惠某林落网。
2019年12月7日,清涧县看守所干警薛某某、惠某某在清涧县人民医院值班看护罪犯惠某林住院治疗期间睡着,致使罪犯惠某林用留置针头打开脚镣,逃脱后杀害一人。近日,中国人民检察网披露了这一案件的经过。薛某某,清涧县看守所干警,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惠某甲,清涧县看守所干警,因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经依法审查查明:惠某林因犯盗窃罪被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2019年12月5日15时许,其因病出所在清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6日19时至2019年12月7日9时期间,由清涧县看守所工作人员薛某某、惠某某在清涧县人民医院值班看管惠某林,惠某林趁薛某某、惠某某睡着之际,用其输液后未拔除的留置针头打开脚镣,于2019年12月7日凌晨5时24分许逃离病房,其离开医院后,在清涧县老坟湾处将武某某杀害。案发后,薛某某、惠某某主动到清涧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当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均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惠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惠某甲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d7 w; N& V/ P2 @# E5 n" y*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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