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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未让行 斑马线上拖行一女子10米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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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1 10: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昨天上午8时30分许,长宁区延安西路遵义南路路口,一辆72路公交车在左转时,直接撞倒一名绿灯时步行通过斑马线的女子,女子被拖行了近10米,当场死亡。据目击者介绍,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公交车没能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

“公交转弯时速度挺快”

延安西路遵义南路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按正常情况,72路公交车沿遵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然后左转进入延安西路。

目击者何阿姨说:“当时过马路的就只有该女子,走的是斑马线,公交车转弯的速度还是挺快的,公交车在路口应该让行人才对,但该车根本没有减速。如果车子让人,怎么可能发生这起悲剧。”

路边一大厦的保安人员丁师傅介绍,当时是早高峰,丁字路口的车辆并不多,当时遵义南路上是绿灯,行人是正常过马路。但事故就发生在司机这一侧,还是车头位置,实在不应该。

“被撞倒的女行人看上去60岁左右,听说是对面一家饭店的保洁员,被撞后她的包包就掉在斑马线上,但人被拖行了10米左右,最后卡在公交车前轮的位置。”何阿姨说,事故发生后,虽然120救护车很快赶到,但由于女子伤势过重,被当场确认死亡。

记者随后联系到72路公交车车队,安全员徐先生介绍,该车司机评比表现良好,最近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事故的具体原因还需等待交警部门进行认定,目前公司已联系到死者家属,协助处理相关情况。

车不让人情况普遍

昨天下午,记者在延安西路延伸段多个路口进行观察,发现绿灯时,路口位置转弯车辆与行人抢时间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时候行人最终被转弯的车辆逼停,得让车辆先过后才能顺利走过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90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违反规定的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去年年底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4年,全国在斑马线上因不礼让导致的交通事故有4907起,共造成1145人死亡,其中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不礼让斑马线事故最多,占总数的67.4%。

在上海,这个问题同样令人震惊。2014年1月至10月,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公布的本市机动车引发死亡事故十大肇事原因中,“未按规定让行”排在第一位(共70起),占死亡事故总数(690起)的10.1%,其中重要的一项便是斑马线上的不礼让行为。

一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执法中容易遇到尴尬,“首先,这个现象很普遍,满大街的车都这样。其次,法规内容很笼统,在具体的执法中,很难界定怎么算‘减速’、‘礼让’。”不礼让斑马线的司机遍地都是,且具有随意性。“如果这个路口有交警执勤,司机可能就会礼让,但交警走后,可能就不礼让了。”这名交警说,对于不礼让斑马线的现象,以往大都以警告劝阻为主,只有真正发生交通事故后,才会将司机是否礼让行人作为一个定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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