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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检法程序违法 警察造假 隐匿证据 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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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9 07:2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内蒙古
举报控告书; m; O# D- L: W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各位领导您们好:
" G! `9 H: _4 _( u. R4 v: j举报人:刘加志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220121196402202330
# G$ U6 O; h4 T3 F住 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0 E  n* X8 I: S  p9 A0 k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程序违法、涉嫌滥用职权、证据来源虚假、蓄意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权私用等渎职的法律责任。9 \1 q* q, l1 E* P
事实理由
1 p" |" q- t4 E7 X- q事情在1989年冬季的一次赌博发生过争吵,因1992年参赌人员和大队干部在选举过程中有过节,大队干部怕1995年选举有影响,于是1994年官警勾结故意歪曲事实编造的一起抢劫案;2001年因有人举报大队书记强奸苏xx一案(检察机关应有记载),怀疑我参与举报,于是2001年9月份将我传唤并逮捕;本案当中办案人脱离法律轨道,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的多条规定,证据来源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的74条(2)(3)(5)、76条(1)(2)77条(1)(2)(3)(4)、82条(1)(2)的规定;今特向公安部领导实名举报吉林省榆树市刑警队李建英、李海龙、刘显春等人目无国法、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 R* f4 A9 W& g) z/ ~/ B2 z+ I" ?) t证据(1)未立案就抓人(查遍卷宗没有立案报告)5 \9 f8 Q( S, p( {' B/ c+ }; z
证据(2)未立案就破案(详见1995年原审卷宗105页徐春、赵长春的破案报告形成时间1994年9月2日,笔录形成时间1994年8月31日是徐长春、赵春;证据存在质疑伪造?姓氏不清又不是本人签字;2013年被害人也没承认报过案,请问如何破的案?). k  z/ j, r8 j  U, B$ u3 k4 s: r1 J
证据(3)无抢劫报警记录:无人报警被抢劫,五年之后开始侦查,而且,真实情况是被抢人事后把钱主动送抢劫人家中,如果当时存在抢钱事后还能给抢劫人送钱吗?(详见卷中孙国录证言他承认给送过钱)这叫抢劫吗?自古至今有这样的抢劫的吗?
! ]; H; g0 h+ V/ R1 r+ C2 L( v; y证据(4)警察挂名办案:非警务人员代替警察办案取证(详见1994年原审笔录)违背刑诉法53条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的规定,玩忽职守还是渎职?2014年公安局情况说明说有授权书请拿出来?
% c1 t; v* s# k9 s( p( m证据(5)证据来源虚假:办案人代替原审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签字。(徐长春86/88页、赵春83/85页)(刘加权35页)。(苑德武61页,苑德武的证言把他的名字都编上去啦)代替签字详见公安局情况说明解释。
5 X# C3 L# H+ x+ ~' s$ ]9 ]原审被告人1994年12月18日提审时间只是一次,原审被告人形成笔录却多次,充分说明证据来源于不真实,涉嫌伪造证据。$ A$ A6 U7 O" V; h( y* s
李树清证言自相矛盾:李树清原审卷中103页说打掉俩牙;84页又说牙打活动啦;医疗诊断证据在哪里?补充侦查卷13页下数9至10行李树清说具体谁抢钱我确实记不清啦,事后听徐长春,赵春说他俩被抢一千多元钱。(详见95年70号55页)徐长春,赵春笔录证据:补充卷20页上9行“后来听孙国录说老八就是刘八他们”。被告人及证人证明李树清不在现场,她的证言反复不定、以传闻证据如何做定案依据?/ J1 U2 z6 b- G, c  d/ k. c) c1 r
2003年开庭审理时送没有注明时间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充分说明证据不足,权大于法;详见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
+ [& [- m$ l) T+ ]  y8 I证据(6)引诱供、刑讯逼供:详见苑德武的收审表没有编号、法庭记录及听证会记录;张作学原审卷中73页下属第四行说(是派出所人拽我按的手印)。* O7 d: D6 [+ i. V! ]
刘加利原审笔录缺失,(原审卷宗第五页收审表为凭);刘加利原审笔录销毁还是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原审法庭亮过伤及2014年听证会证人到庭笔录形成完整的刑讯逼供链条。
; d1 ~* R3 F- B5 k- b" y2003年两次补充侦查后又对证人陈洪文.孟凡生采用暴力、威胁以“犯罪嫌疑人”方式取证,详见卷中177号卷范洪飞的证言为证。严重的违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1 C2 x, Y+ R0 l5 |; n5 G  W4 p
证据(7)警察造假三分钟取证:详见公安局情况说明李建英不是本人签字,三分钟办案人说是“笔下误”;原审破案报告姓氏不清也是“笔误”;1994年原审办案人,两个市三个乡取证四份更存在证据来源于不真实,难道都在家等着办案人去取证吗?笔录那为啥不注明时间、地点呢?充分说明有预谋的陷害,这明显是在赤裸裸的违法办案。; Q8 M) Q# x- V% B8 y
证据(8)补充侦查超限:起诉书两次下达之后取证,是证据不足还是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篡改律师笔录时间,详见(补充侦查卷42页)为证。
6 @% ^) c# u) n. F$ E% C, `证据(9)徇私舞弊:2002年长刑终字177号退补函形成时间是2002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却提供2002年7月16日、17日取保候审的证据。为什么取保找不到人取证?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0 s7 _  l* Y0 _7 k证据(10)时间问题:一案三个年间破案报告说是1992年,1995年判决认定发生在1991年,2003年判决认定发生在1989年;为啥能是同一天(腊月初六),为什么办案人能听之任之?置若罔闻充分说明原审办案人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请问,刑事案件发生在三个年间这是事实清楚吗?+ x6 ]+ n5 Q, H
2014年听证会情况说明形成时间是2015年1月4号,李建英的情况说明形成时间是2014年12月30日 李海龙2015年1月7日,刘显春形成时间是2015年1月5日,从时间上看充分说明是袒护办案人,应先个人说明在先公安局答复在后。) z9 x8 E- u- z/ p
证据(11)认定在逃:2000年前我两次补办身份证、五棵树派出所居住证明及诸多证人证明我在市场经商。未对我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凭啥认定在逃?
- k( ~+ V! [% t+ x4 X# ~证据(12)妨碍司法公正:1994年王生是治保主任参与办案,为啥不敢承认参与办案,2014年听证会后威胁证人孙国庆、李百军作证,说明王生就是本案的策划者。详见沙长友亲笔签名及法庭记录。2 H/ d1 c0 v$ w, G; v) ]
综上所述:本案明显存在官警勾结,办案人滥用职权蓄意造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只是一次赌博争吵没有实质被打被抢的证据,对社会没有危害,不能认为犯罪。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超过五年不负刑事责任,更不应启动侦查,十余年后的2003年才澄清事情发生在1989年,强行以抢劫罪判刑三年事实与否都追诉时效,况且当时不存在抢劫。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应终止诉讼。本案明显是个人报复案,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中“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有罪的证据采纳”的规定,法律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实质被打被抢证据支持,以传闻的言词证据办案定罪违反了罪行的基本原则,本案疑点甚多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颠覆了法律的基本价值。本案中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继续激化,在这个案件中看不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看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公安部各位领导依法秉公办案还我一个冤民的清白。
/ y+ @: d" G5 d# R4 Y2 N# w此致9 a7 F8 N+ E! \6 U% x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u  X! e! I) }/ w& P9 l举报人:刘加志
' P/ ?; H- {6 C4 x电 话: 17078860999
# u* |4 j3 L* O2017年1月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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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案两判 出现鸳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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