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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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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0:30:2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一对夫妻与多人合租,妻子熊某在洗澡时察觉有人偷看,随即大喊。丈夫匆忙出门查看时,发现同租的李某从卫生间跑到了自己租住的单间内,闭门不出。
随即夫妻两人通知房东并报警。警察到达后,通知李某开门没有得到回应。凌晨时分,有人发现李某坠楼身亡,李某家人随后将熊某和房东起诉到法院,索赔88.9万元。
对于李某的死,是令人非常遗憾的。但要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让熊某夫妻和房东给予李某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偷窥她人,原本就是违法的
虽然并没有很直接的证据显示李某偷看她人洗澡,但从李某的行为和目击证词来看,我们几乎可以认定这一事实,即李某偷窥她人洗澡。
站在李某角度来换位思考,我们也不难推测出李某的行为。因为偷窥被发现,自觉羞愧难当,将自己关闭在房门内,即使警察上门问询,李某也不愿意开门。
而坠楼行为,很有可能是冒险翻窗导致的坠亡,但不管如何,这都是我们自己的主观臆测。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这一点来讲,李某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从法律来讲,李某违法在先,而反观事件的当事人和其房东的处理,也并无不妥之处。 首先,熊某夫妻在被发现偷窥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和通知房东,而房东前来查看和问询,本身也没有任何问题,在这之中不存在威胁、恐吓李某的行为或者言语。
因此,熊某夫妻和房东对李某的死不应该具备任何过错或者关联性行为。
二、于法无错,于情有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家属对熊某夫妻和房东发起的赔偿,应该是属于承担侵权责任的。
但我们知道,熊某夫妻和房东在处理事件时,并没有因过错侵害他人。熊某夫妻和房东的行为都是合法合理的。
但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可能会根据“情理”来造成一些所谓的赔偿,也许是几千块钱,亦或者是几万块钱等等,是一种“道德情绪”的赔偿处理。当然了,于情于理,熊某夫妻和房东都对李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
李某在偷窥她人洗澡被发现后,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如实道歉,并请求得到当事人的谅解,适当地给予赔偿等等。但李某反而选择了将自己关在房间内,在警方到来后也没有任何表示。
不管是李某选择自尽还是翻窗外出,这种行为都是他自己决定的,与他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也因此,不应该赔偿李某的家人,更别说88.9万元了。
熊某夫妻和房东不应该赔偿李某家属,他们的诉讼得不到任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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